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
来源 / 发布时间 2014-06-15 / 点击 0

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

一、投保范围

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、中等、高等职业院校、有关教育培训机构、学生实习管理机构,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。

二、保险期限

除另有约定外,保险期间为一年,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。

三、保险责任

在保险期间内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,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,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)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

在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实习期间,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,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:

(一)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;

(二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;

(三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;

(四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;
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;
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;

(七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;

(八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;

(九)在实习期间,由于火灾、爆炸、煤气中毒、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;
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








四、费率标准

(一)投保一年保险方案:

主险方案:

保险费(元)

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   (万元)

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  (万元)

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(万元)

每生每年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(万元)

50

60

1000

2500

8

另:免赔额:每次事故意外医疗免陪额为200
附加险方案:

附加险名称

费率

保费(元)

责任限额(万元)

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

0.01

1

10

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

0.01

1

10




(二)投保半年保险方案

主险方案:

保险费(元)

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   (万元)

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  (万元)

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(万元)

每生每年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(万元)

30

60

1000

2500

8

附加险方案:

附加险名称

费率

保费(元)

责任限额(万元)

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

0.01

1

10

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

0.01

1

10

附加团体意外伤害险:保费每人每年10元,保险金额10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