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
一、投保范围
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、中等、高等职业院校、有关教育培训机构、学生实习管理机构,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。
二、保险期限
除另有约定外,保险期间为一年,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。
三、保险责任
在保险期间内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,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,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)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
在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实习期间,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,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:
(一)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;
(二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;
(三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;
(四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;
(七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;
(八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;
(九)在实习期间,由于火灾、爆炸、煤气中毒、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;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四、费率标准
(一)投保一年保险方案:
主险方案:
保险费(元) | 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 (万元) |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(万元) |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(万元) | 每生每年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(万元) |
50 | 60 | 1000 | 2500 | 8 |
另:免赔额:每次事故意外医疗免陪额为200元
附加险方案:
附加险名称 | 费率 | 保费(元) | 责任限额(万元) |
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| 0.01‰ | 1 | 10 |
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| 0.01‰ | 1 | 10 |
(二)投保半年保险方案
主险方案:
保险费(元) | 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 (万元) |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(万元) |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(万元) | 每生每年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(万元) |
30 | 60 | 1000 | 2500 | 8 |
附加险方案:
附加险名称 | 费率 | 保费(元) | 责任限额(万元) |
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| 0.01‰ | 1 | 10 |
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| 0.01‰ | 1 | 10 |
附加团体意外伤害险:保费每人每年10元,保险金额10万元。